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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中青时评]校园小卖部,真的要说再见了?

时间:2024-12-22 18:50:03 点击: 【字体:

  校园里的小卖部,终将成为逝去的记忆?

  近日,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《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(试行)》(下文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其中明确,中小学、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,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;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,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,经学校领导班子、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。

  “小卖部退出校园”并非新提法。早在2021年6月,教育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印发的《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》就提出:“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、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,不得售卖高盐、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。不得对含糖饮料、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。”

  不过,上述指南作为一项鼓励性措施,并不要求所有学校强制性执行。而广东省此次提出的指导意见,提出可采取“扣分制”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,并设置了责任追究机制,强制性的色彩更加浓厚。

  在不少人的童年印象里,校园小卖部占有特殊的地位。小卖部里出售的花花绿绿包装的小零食,可能是紧张学习生活的润滑剂;方便面、火腿肠等方便食品,也被时常当成替代学校食堂的方式。因而,对校园小卖部说一声“再见”,很多人心里有点不是滋味。

  其实,随着商业的繁荣,校园小卖部对如今学生的意义已不比当年。就算没有小卖部,学生购买食品、学习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也有丰富的渠道,他们的消费场景也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。此外,随着社会健康意识的提升,小卖部里出售的方便食品、碳酸饮料等,很多都被归类为“垃圾食品”。校园小卖部出现的质量问题乃至食品安全问题,也成为社会的普遍关切。

  校园小卖部的退出,是一场利益和责任的博弈。《南方都市报》的一篇评论就指出:“参考“天价小卖部”之类新闻,动辄百万一年的租金虽是个例,但也足以看出租金普遍不菲。俗话说“羊毛出在羊身上”,高昂的租金想必会驱使商家进行两方面的经营调整,即加价、降本。”封面新闻的文章也认同这样的观点:校园商超搞竞拍外包经营——简单粗暴地价高者得,学生最终成了买单者。

  在采访中,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《中国新闻周刊》讲解了小卖部隐藏的灰色利益空间:有学校由于宴请无法走账,也会通过校园商超解决这部分问题。他认为这种“灰色交易”不仅损害了学校的形象和声誉,还可能导致严重的腐败问题。

  这并非夸大其词。不久前,四川省纪委监委披露了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原党委书记、校长邹义强以及原副校长徐列平的贪腐细节,学校的文印室、小卖部、食堂、教室,都成为其“提款机”。其中,商人王某某为向学校自主经营的小卖部供货,不到4年时间就向学校负责人输送回扣超过140万元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对于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而言,校园小卖部仍有保留的必要性。《中国新闻周刊》采访的一名学生家长也表示:部分中小学生在校园内确实存在消费需求,比如体育课后需要购买饮用水和面包、点心以补充体力,或是购买文具用品等。此次广东的《指导意见》也给寄宿制中小学保留校园商超设置了政策开口。不管是为了必要的物资补充,还是为了丰富住宿生活,学生的正当需求应该被看见和回应。

  正如封面新闻的文章所言:寄宿制学校里的商超不是不能设置、不是不能外包,但是必须合理确定承租价格和经营范围,要通过合同的约定提前锁定“微利经营”。唯有如此,才能确保校园封闭市场内的商超,不至于坐地起价,侵害师生利益。

  而且,既然校园小卖部的定位,是解决学生的实际需求,对其经营项目应有严格限制。《指导意见》就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:“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、矿泉水、预包装面包、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”“避免售卖高盐、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”“不得对含糖饮料、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”。

  “靠开校园商超‘盯’着孩子赚钱的心思,趁早打住。”正如《现代快报》的一篇文章所言,校园小卖部的经营原则是方便孩子、有利于在校生的身心健康。说到底,校园不该是一心赚钱的地方,对小卖部的“生意经”多念念“紧箍咒”,才能扎牢校园食品安全的篱笆,守住师生权益的底线。